苹果公司连受美欧反垄断夹击,全球“监管风暴”袭向科技巨头
苹果公司连受美欧反垄断夹击,全球“监管风暴”袭向科技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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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3月21日,美国司法部对苹果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称苹果公司的一些做法会让客户对iPhone手机产生依赖,降低转用竞争设备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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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部的一位官员在电话简报会上说,如果胜诉,“结构性救济”是可能的选项之一。这可能意味着某种形式的拆分和企业规模的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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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诉讼标志着美国司法部已完成对四家大型科技公司的反垄断起诉,包括苹果、亚马逊、前身为脸书的Meta平台以及谷歌母公司Alphabet。
在欧洲,美国科技巨头也遭遇了麻烦。本月初,苹果因违反欧盟反垄断规则而被开出了18亿欧元的罚单。另据知情人士称,苹果、Meta和谷歌将因违反欧盟《数字市场法案》(DMA)而接受调查,可能在今年年底前被处以巨额罚款。
近几年来,科技企业在美欧监管部门的视线范围内“如履薄冰”。随着更多监管工具的出台以及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加大,从兼并收购到已有业务的重新规范与调整,科技企业频繁陷入调查与官司,合规成本越来越沉重。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中国反垄断业务部主管杜宁(Ninette Dodoo)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交易监管方面,欧盟和美国执法机构的干预力度正越来越大,“他们拥有挑战所有兼并案件的必要工具”。而在反垄断执法方面,由于行为补救措施通常需要长期监控,欧美实际上都更倾向于采取结构性补救措施。
这对科技巨头来说并不是个好消息。
沉重的合规“负担”
本月上旬,欧盟《数字市场法案》正式生效。该法案将谷歌、苹果、亚马逊、微软、Meta和字节跳动等六家大科技公司列为所谓的“把关人”,并圈定了22项核心平台产品及服务,勒令这些公司进行整改,以遵循该法案的规则。据报道,欧盟成立了80人规模的小组,从3月7日起开始检查上述六家公司是否合规。
杜宁解释称,“把关人”平台有一系列“应做”和“不应做”的明确规定需要遵循。一方面,平台必须允许业务用户访问他们在使用平台时产生的数据,并允许第三方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与该平台自身的服务进行互操作。另一方面,相比提供类似服务或产品的第三方,“把关人”本身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在排名上不能享有更优惠的待遇,也不能阻止用户按照自己的意愿卸载任何预装软件或应用程序。
这给科技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合规“负担”。具体来说,该法案要求苹果公司开放其封闭的生态系统,允许软件开发商在其应用商店之外向欧盟用户发布应用程序。Meta旗下的WhatsApp等信息平台必须允许用户使用其他通讯软件向朋友发送短信。谷歌则有八项核心平台服务受该法案监管,是所有“把关人”中最多的。据报道,谷歌投入了数千名技术工程师开展合规工作,但仍面临着潜在的调查风险。
杜宁说,《数字市场法案》是首批监管大型数字平台行为及其在欧盟境内提供服务方式的监管工具之一,影响深远。显而易见的是,指定“把关人”的合规成本是巨大的,不应被低估。与此同时,该法案与欧盟委员会现行的竞争法制度并行不悖,这意味着“把关人”既要遵守《数字市场法案》,也要遵守竞争法。
如果违反法案规定,罚款最高可达公司全球年度总营业额的 10%,屡犯者最高可达 20%。“欧委会可在市场调查后,对系统性违反《数字市场法案》规定义务的把关人实施补救措施。”杜宁称,欧委会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可以是行为性的,也可以是结构性的,这表明欧委会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毫不犹豫地采取结构性补救措施。
欧盟反垄断主管维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表示,开出巨额罚单、或强迫一家公司拆分并不是该法案成功的标准,但“根据经验,如果我们不能做出真正的惩罚,我不认为我们会看到有人合规。我们需要这种威慑力。”
在3月6日前,上述六家“把关人”都作出了合规改变。在欧盟范围内,谷歌改变了某些搜索结果的显示方式,微软不再让Windows用户默认使用必应互联网搜索工具。苹果公司首次允许iPhone和iPad用户访问竞争对手的应用程序商店和支付系统。
不过,其中一些改变被开发者和批评人士指责不够充分,甚至“恶意合规”。欧盟数字权利网络 (EDRi) 高级政策顾问彭弗拉特(Jan Penfrat)在今年3月一篇署名文章中表示,作为对新法规的回应,科技公司们对欧盟委员会提起了一系列诉讼,并试图通过“恶意合规”来削弱法规的效力。他在文章中点名批评了苹果公司,称该公司在技术上允许竞争对手在iPhone和iPad上提供替代应用商店和网络浏览器,但却不会削弱该公司对用户设备的把关权。
全球监管风暴
不止是欧洲,全球许多监管机构都在加强对数字经济的关注。
例如,在韩国和荷兰,苹果公司因向应用程序开发商收取使用替代支付处理商的费用而可能面临罚款。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FTC)2022年10月透露,已开始调查谷歌屏蔽竞争对手的服务以及可能违反反垄断法规的行为。去年6月,日本政府成立工作小组,建议制定相关法规,开放苹果和谷歌的应用商店,以促进竞争。日本法务省还推动外国科技公司在日本注册海外总部,以扩大其政府对网络骚扰案件的监督。
在澳大利亚,该国互联网安全监督机构去年指示X、YouTube、谷歌和TikTok 对平台上分享的虐待儿童材料加强监管,否则将面临处罚。同时,澳大利亚一项法律还要求Alphabet和Meta等公司向在其网站上发布新闻文章的该国媒体机构支付费用,最终促成了约1亿美元的交易。本月初,Meta表示将不再与澳大利亚媒体公司续签协议,这被认为可能导致澳大利亚政府采取进一步行动。
今年2月,印度尼西亚也发布类似法规,要求数字平台向为其提供内容的媒体机构支付费用,为媒体行业和大型科技公司之间的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去年8月,印度政府推出了一项数字个人数据保护法案,“旨在更好地监管大型科技公司,并对数据泄露的公司进行处罚”,该法案对科技公司提出了更苛刻的要求,如与当地合作伙伴重新谈判合同、彻底改革数据处理流程等。
当被问及是否希望其他经济体也实行类似的监管规定时,维斯塔格说,欧盟不是也不应该成为事实上的全球监管机构。“我希望我们能证明监管方法是有效的,我们所得到的是真正的竞争。我们希望,通过执法使《数字市场法案》成为现实,其他辖区的消费者可能会想:我也想要这样的监管。”她称。
来源:第一财经
编辑: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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