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晚,广西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被10名自然人投资者起诉,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合计14.23万元。广西能源表示,目前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最终涉诉金额和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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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显示,近日,广西能源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王晓东、姚靖等10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广西能源、秦敏等8名被告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要求广西能源赔偿损失合计142306.91元,秦敏等其他7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起诉讼要回溯到前期广西能源被查明的虚增收入、信息披露违规等事项。广西能源2022年1月6日公告称,因公司存在2019年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虚增、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情形,公司收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秦敏、李均毅、利聪、夏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年7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2022年12月30日,广西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广西能源、利聪、陆培军、廖优贤、秦敏、李均毅、夏斌、魏然8名被告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西能源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以旗下由同一经营团队控制的永盛石化、桂盛能源、恒润筑邦等3家子公司互相作为销售端和采购端,分别与中油海能(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展闭环贸易。上述贸易货物未发生真实流转,相关资金形成闭环,不具有商业实质,所形成的业务收入和成本不真实,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5.42亿元、虚增营业成本35.52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13.39%、14.07%。
此外,广西能源2020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错报,对子公司永盛石化、恒润筑邦、广东桂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多记营业收入32.86亿元,多记营业成本32.86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5%、30.16%,构成虚假记载。
针对公司上述违规情况,多名原告称,均于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1月5日期间买入广西能源的股票,在2022年1月6日以后,因卖出/持续持有该股票产生了损失。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原告认为,广西能源的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投资损失,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记者注意到,除本次诉讼外,共有20名投资者分别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广西能源就其投资损失等进行赔偿,涉及标的金额合计123.25万元。
(责任编辑: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