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从试点到全面实施,以更加包容的发行上市条件便利企业融资发展,但决不意味着监管力度打折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日前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必要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和追责,确保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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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郭雳参加了中国证监会组织的系列座谈会。他表示,注册制改革是以证券发行活动为牵引的全过程全方位制度性变革,下一步的政策举措应推动改革走深走实、落稳落细,尊重规矩,立足实际,助力金融强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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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让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二是推动证券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三是让发行流程更加公开透明,市场机制发挥出更大作用;四是促使各相关主体归位尽责,更加重视自身角色和责任边界。”他说。
郭雳还提及,注册制下的证券监管执法是一个有机整体,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投资者保护制度逻辑是一以贯之的,中后端的持续监管和有效问责,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共同构成立体化的惩戒约束体系,对前端的注册发行实践形成正向激励。
具体而言,强调整体性,要求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筑牢全链条,持续完善行政、民事、刑法立体追责体系,强化自律监管,零容忍打击违法乱象;依托新科技,不断完善监管举措,提高监管水平,强化信息共享和跨部门协作,实现对违法行为和风险的早识别、早处置。
“现代资本市场是法治之市。”郭雳说,新发展格局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证券领域尤其重要。下阶段,伴随新公司法的实施,应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同时在法治轨道上逐步推进金融市场建设,有效回应新生问题和社会关切,协调好企业融资与财富管理,更加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他还详细阐述了对资本市场投融资两端的看法。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郭雳说,资本市场是配置金融资源的主要场所,上市公司兼具融资主体和投资对象的双重属性,是资本市场生态体系中的关键构件,也是实现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的主要载体。
“信息披露质量是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可以让投资者在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状况后再进行投资决策。”郭雳认为,保障财务报告中披露信息质量,一方面可以起到监督作用,减少上市公司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概率;另一方面可以帮助投资者理性选择,投资真正高质量的上市公司。
郭雳还提到,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者结构中占比较大。相比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在投资理念、识别能力和参与公司治理能力等方面都有显著差异和优势。
“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会产生显著的积极作用。”郭雳解释,第一,机构投资者能够甄别高质量公司,让金融资源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配置到高质量公司;第二,机构投资者的甄别能力将对全体上市公司形成竞争金融资源的压力,从而间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第三,机构投资者能够更有效地监督其所投资的公司,促使后者持续保持或提升公司质量。
(责任编辑: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