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持续推进,信用评级作为债市基础设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迎来跨市场联合监督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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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在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指导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经广泛征求行业及监管部门意见建议,联合起草并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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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等监管要求,完善信用评级业务评价体系,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跨市场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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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评价办法》共四章24条,首先明确了评价适用范围为“经交易商协会注册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业务的机构,以及经证监会备案从事交易所市场评级业务的机构”。评价期内未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评级业务的机构,不参加市场化评价。
从评价开展方式来看,遵循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原则,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成立工作组,采用主办、协办机制,主办单位一家且每年轮换,联合开展评价工作。
评价指标体系以评级质量为核心,以投资人服务水平为主要参考点,兼顾合规情况和业务素质等。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基准分为100分,包括业务基础评价(60分)、市场成员评价(30分)和监管自律评价(10分)三大类评价,并设置加减分项。
其中,业务基础评价主要反映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质量和业务情况,包括评级质量、机构与人员管理、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评价指标;市场成员评价是指投资人、专家等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和服务能力等情况的评价;监管自律评价是指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自律组织、市场基础设施对信用评级机构合规执业能力等情况的评价。
此外,信评机构在评价期间履行社会公益责任、机构及相关人员受处分等情况也被纳入评分中。具体而言,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在评价期间履行社会公益责任等情况,会在评价总分基础上进行相应加分;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关人员在评价期间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组织自律措施等情况,在评分总分基础上进行相应扣减,并实行累积减分,因同一行为被采取相关措施时,按最大扣分值扣减。
在评价结果展现上,两家协会对纳入当期评价的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统一排序,分为一、二、三、四类。被责令停业整改、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行业声誉的信用评级机构直接评为第四类,突出对机构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的负面评价。其余机构中,评价得分前80%的排在第一类或第二类,得分后20%的排第三类。
同时,《评价办法》强调,经查实,信用评级机构所提交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或者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市场成员通过不正当方式扰乱市场化评价工作秩序的,两家协会将取消当年评价资格或评价结果,并予以公示。
交易商协会与证券业协会表示,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联合开展评级机构市场化评价,强化市场监督约束力度,建立基于质量的评级行业的优胜劣汰机制,推动信用评级更好服务于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事实上,除《评价办法》外,交易商协会于3月8日刚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两项指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及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市场参与各方对信用评级的风险揭示及预警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监管机构持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和市场服务水平,有助于推动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更好服务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
“信用评级领域的监管制度体系愈加完善。”中诚信国际认为,信用评级机构将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坚守评级独立性;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助力行业、债券市场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