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13日讯(记者 张明江 见习记者 鹿凯) 日前,华金证券发布相关公告披露,因其与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兴业信托)陷债券回购交易争议,兴业信托提起仲裁,要求其偿付结算款项、补偿、罚息合计达3.2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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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金证券披露公告显示,2019年5月,其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海航财务”)进行了磋商并最终达成交易,华金证券以债券质押式回购形式自兴业信托处融入资金2.5亿元。之后,华金证券以债券质押式回购形式自申请人处融入资金后立即将相关款项以债券质押式回购形式融出给海航财务。
在到期结算日,海航财务未向公司支付到期结算款项,因此公司亦未向兴业信托支付到期结算款项。依据上述情况,兴业信托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华金证券向其偿付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的到期结算款项、补偿金额、罚息等合计3.26亿元(325,834,421.98元),并主张由公司承担仲裁案件仲裁费、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
对于上述情况,华金证券回应,本案纠纷实质牵涉债务人海航财务,其不认为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月26日,华金证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邮寄的《仲裁通知》等文件,上述案件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责任认定尚存争议,责任承担取决于华金证券和兴业信托之间的合同条款,以及华金证券在交易中扮演的角色。如果华金证券是自主决定将资金借给海航财务的,那么它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融资指令是由兴业信托发出的,那么兴业信托可能需要承担主要责任。此外,根据证监会发布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华金证券作为管理人需要勤勉履行管理职责,包括事前尽职调查、事中投资运作审查和事后维护管理。
用益信托研究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事件是债券质押回购业务的风险事件,较为普遍。在没有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不会影响信托与券商合作的整体局面。
目前,华金证券认为本案纠纷实质上牵涉到债务人海航财务,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兴业信托则未对此事作出正面回应。此案仍在审理中,最终的责任认定需要依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华金证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提交仲裁申请,以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第一被申请人(以下简称“第一被申请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为第二被申请人(以下简称“第二被申请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公示的《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签署备案名单显示,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受托管理的“兴业信托-信安11号”和“兴业信托-信安12号”两个信托计划产品均签署了该协议并备案。
仲裁庭经过认真合议,作出如下裁决:首先,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其次,本案仲裁费用共计人民币238.5万元(2,385,030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已与其预缴的等额仲裁预付金相冲抵。
(责任编辑:金戎)